吉发〔2007〕13号
中共吉首市委
吉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
《吉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首市委
吉首市人民政府
2007年3月2日
吉首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引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组织奖
(一)资金来源的界定
1、除国家政策性投资和各级各部门上争政策性专项资金外的市外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资金。
2、各工商企业引进金融部门贷款且用于企业技改及固定资产再投资的项目资金。
3、市内民间资金投资产业化项目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可视为招商引资。
(二)奖励范围
1、市直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年初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时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数的单位。
2、年初未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年终提出奖励申报的,按当年实际到位引资额参照执行。
(三)奖励条件
1、各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单位计奖基数:计奖基数以各单位2007年前三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平均数的50%为准,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各目管理单位必须完成当年目标任务数,扣除计奖基数后方可获得招商引资目标管理组织奖。
2、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单位任务数,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当年下达数为准。
3、必须在我市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种养业不受规模限制)。
4、组织奖的考核包括三个指标,即对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数、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储备及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服务情况三项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完成当年招商数引资任务但未完成重点项目储备和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服务的单位,只能获得组织奖实得奖金数的70%。
5、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引资进度报表,加盖公章,交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工业项目交市工业经济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标准
1、属于工业、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3‰计奖;
2、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商贸物流、公共设施、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按2‰计奖;
3、其它项目按1‰计奖。
(五)分配原则
1、交叉项目组织奖,引荐单位占项目到位引资额的60%,服务单位(项目服务班子和挂项目单位)占40%。
2、单位一把手不得低于组织奖奖金数的30%,其余部分由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六)奖惩措施
1、对当年招商引资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取前三名和市直各单位取前七名作为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市委、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2、对当年完成任务在计奖基数以下的单位,取消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3、对只完成计奖基数50%以下任务的单位,除取消单位及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外,一把手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未完成计奖基数50%的,一把手暂不主持单位工作,专抓招商引资,待任务完成后再主持单位工作。
(七)考核办法
1、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考核,引资到位数额的认定先由市审计局审核,再由市商务局、市经济局、市财政局核定奖励,最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2、对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的认定,其招商引资完成任务数和招商引资增长速度各占分值的50%。
3、各目标管理单位及非目标管理单位于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20日期间,备齐到位资金资信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向市商务局、市审计局申报,其中,工业项目向市经济局申报。逾期不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二、招商引资引荐奖
市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为我市引进资金进行固定投产投资的,参照本办法,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给予引荐奖励。
三、招商引资单列奖
双边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联合国各经济机构间接投资、金融部门支持工商企业贷款投入及由我市积极争取的国家、省、州交通、通讯、电力、水利等部门在我市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归口部门申报,按项目实行单独考核,给予一次性奖励,直接奖励给投资方主要负责人及项目招引和建设过程中的有功人员。
四、本办法所规定的组织奖及其他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列支。
五、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市里过来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相应的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招商引资 奖励 办法 通知
中共吉首市委办公室 2007年3月2日印发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