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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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05 10:53 文章来源:吉首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发证(承办)单位: 许可证编号:
申 请 单 位 法定代表、负责人
经 营 地 址 联系电话
经 济 类 型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编号 零售品种
零 售 范 围 市 县(区) 镇(街) 乡 村
申 领 日 期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以 上 由 申 领 人 填 写)
编 号 核准零售品种
核准供盐单 核准零售范围
有 效 日 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审
核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发
证
单
位
意
见
年 月 日
说明:
1、根据《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须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
2、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副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领食盐零售许可证,凭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
3、申领人持营业执照向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食盐零售许可证,当地未设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州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审核、发证单位各存一份。
吉首市盐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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