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食盐零售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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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8-05 10:47 文章来源:吉首市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湘西州盐务管理局州盐政发(2009)2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盐业经营行为,维护我市盐业市场公共秩序,保障消费者食盐饮食安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明确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把《食盐零售许可证》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的时间
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全市范围内统一换发新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原有的《食盐零售许可证》一律作废。
二、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和范围及对象
本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经营食盐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为《食盐零售许可证》换发对象,并按照《食盐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依法向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
三、换证方式
申请人向所在地盐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盐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
四、换证费用
不收费
五、换发《食盐零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卫生许可证;
2、提出申请,填写《食盐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3、拟申请经营食盐进货渠道和销售区域;
4、其它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六、换发证地点及联系方式
吉首市盐务管理局
联系电话:8520187
吉首市盐务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